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泊皓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484、1485、1486、1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泊皓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縱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2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 陳淳泰 」、「 潘偉明 」(前開2人經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均無高泊皓所述年籍資料之人)。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吳玹宇鄭義宏黃錦華王麗菱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內,且隨即遭轉帳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想像競合犯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既及於全部,則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
三、本件被告高泊皓於110年9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如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付供詐欺集團成員訛騙另案告訴人 周妤潔 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再將之轉匯殆盡,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乙案,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488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52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核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交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付時、地及對象均相同,且指明被告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亦係在同日另外處所交付,顯認被告係以同一交付2個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徵諸本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484、1485、1486、1487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2月6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6日 士檢卓綱 111偵1484字第1119067076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案乃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不得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施用之詐術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帳戶案號1吳玹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在臉書「麒麟超神準539版路」社團報今彩539號碼牌訊息,吳玹宇因而加入社團,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今彩539- 小林 」向吳玹宇佯稱:如果要辦理會員,入會費要繳新臺幣5000元、要繳押金,會提供六期今彩539的明牌,每一期都會中四星以上云云,致吳玹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3日12時20分、29分許;2萬元、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484號(111年度偵字第4468號)2鄭義宏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2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以今彩539報明牌社團之訊息,使鄭義宏加入暱稱「 李坤謄 」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向鄭義宏佯稱:加入他們539的會員要先匯款新臺幣1萬元,並會提供6期明牌,若有一期未中獎,便會無條件退款云云,致鄭義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4日13時24分許、1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485號(111年度偵字第5986號)3黃錦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2日9時許,假冒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病歷資料科 許惠娟 小姐撥打電話予黃錦華,佯稱:黃錦華是否有委託 陳寶珠 小姐至該醫院申請就醫資料辦理健保醫療補助云云,再假冒新竹縣警察局陳警官撥打電話予黃錦華,詢問醫院來電相關原由經過,再將電話轉 王志成 科長,佯稱因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戶係黃錦華所有,在還未釐清前黃錦華都有嫌疑,需提供所有帳戶供逐一核對是否一致,經核對後告知玉山銀行帳戶非黃錦華開立之帳戶將予以凍結,黃錦華涉犯非法吸金案,再將電話轉臺北地檢署 曾益盛 檢察官調查案情。為免淪為詐欺共犯,要黃錦華先繳交所有名下財產9成的錢先存進公證帳戶作監管云云,致黃錦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日11時1分許、188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486號(111年度偵字第8994號)110年9月2日11時41分許、112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3日12時33分許、12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3日13時4分許、10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6日9時21分許、157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6日10時11分許、103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7日10時許、15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8日9時23分許、20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9日9時11分許、187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9日10時9分許、113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4王麗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透過IG結識王麗菱,並向王麗菱佯稱:投資hyawuskeoucid.com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王麗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匯款如右所列之金額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9月25日12時18分、12時20分、12時22分許;10萬元、9萬8,945元、3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1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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