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江淑婷 相對人 蔡坤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74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司家全字第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7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亦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與聲請人和解成立,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和解筆錄、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49號、109年度司家全字第23號、109年度司執全字第659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