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4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 張傳道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退休給與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該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台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會民國111年11月11日法扶總字第1110002304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梁哲瑋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