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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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370號聲請人 陳雨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雅婷 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雖已提出聲請人陳雨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惟仍未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