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張金守 被告 張加業 被告 賴清水 被告 賴萬發 被告 林陳伸 被告 張銀柱 被告 張蘇合 被告 張慧香 被告 張嘉雯 被告 張美惠 被告 張紋華 被告 張天民 被告 張宇辰 被告 林烈堂 被告 林裕昇 被告 柯明男 被告 張月琴 被告 張太原 被告 陳玲美 被告 張登貴 被告 張卜仁 被告 張丁卞 被告 張斳勳 被告 張耿豪 被告 張凱翔 被告 林美華 被告 林美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68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