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國和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5號、第22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