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欣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義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9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33元,尚欠新台幣9,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