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73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楊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55,48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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