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鎮宇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鎮宇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