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江雅鳳
被 告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58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