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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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貫志孫貫一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7,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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