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方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
之裁定,其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理由欄第一頁第一行有關「 陳哲維 」之記載,應予
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之理由欄第一頁第一行有關「陳哲維」
之記載係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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