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羅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錄:
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
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
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
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
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