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子勳 (原名: 盧長庚 )間清償債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