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二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孟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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