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法定代理人 蔡明隆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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