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添貴選任辨護人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徐正安 律師被告 莊明忠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 莊進益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邱玉汝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添貴、莊明忠、莊進益均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添貴、莊明忠、莊進益三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再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後經本院再訊問被告,均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今再訊問被告後,同樣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張珈禎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