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添貴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明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 莊進益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添貴、莊明忠、莊進益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添貴、莊明忠、莊進益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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