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盧昭毅 相對人即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五四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劉茂雄 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盧昭毅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向本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盧昭毅,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准由盧昭毅為聲明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