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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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五十歲被告甲○○被告丙○○四十三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車租損害與車輛修理費及代繳交通罰單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三百元等,茲因證據之調查及計算內容甚為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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