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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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郭憲彰 律師 林維毅 律師再審被告高雄市立中正高級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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