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劉鳴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