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國字第一號
上訴人戊○○
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交通部公路總局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柒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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