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張育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內容,經本院核閱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即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欄位所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揆諸上揭說明,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從而,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附表:受刑人張育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3罪)│拘役4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3│107年9月22日│107年10月7日│││次)│││├────────┼────────┼────────┼────────┤│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速偵字第1613號│偵字第938號│偵字第202號│├───┬────┼────────┼────────┼────────┤││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408號│442號│8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8年3月11日│108年7月9日│├───┼────┼────────┼────────┼────────┤││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408號│442號│8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15日│108年4月9日│108年8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59號│執字第2162號│執字第11892號││├────────┴────────┴────────┤││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4罪)│├────────┼────────┼────────┼────────┤│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7月28日│①107年8月11日│││││②107年8月13日│││││③107年9月12日│││││④107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雲林地檢107年度│雲林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02號│偵字第6214等號│偵字第6214等號│├───┬────┼────────┼────────┼────────┤││法院│臺中地院│南高分院(原聲請│南高分院(原聲請│││││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院)│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816號│526等號(原聲請│526等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7年│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度易字第10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9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南高分院(原聲請│南高分院(原聲請│││││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院)│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816號│526等號(原聲請│526等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7年│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度易字第10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8月5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日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48號(編號5│││執字第11892號│至8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3罪)│拘役40日(5罪)│拘役30日│├────────┼────────┼────────┼────────┤│犯罪日期│①107年8月27日│①107年9月10日│107年10月7日│││②107年9月16日│②107年9月14日││││③107年9月21日│③107年9月12日│││││④107年9月12日│││││⑤107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雲林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214等號│偵字第6214等號│偵字第31886號│├───┬────┼────────┼────────┼────────┤││法院│南高分院(原聲請│南高分院(原聲請│臺中地院││││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院)│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526等號(原聲請│526等號(原聲請│1015號││││附表誤載為107年│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度易字第10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8月30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法院│南高分院(原聲請│南高分院(原聲請│臺中地院││││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附表誤載為雲林地│││││院)│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526等號(原聲請│526等號(原聲請│1015號││││附表誤載為107年│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度易字第10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9月30日│││日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48號(編號5│臺中地檢108年度│││至8應執行拘役120日)│執字第14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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