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號聲請人 黃信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郁才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㈡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勞動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據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係具狀對相對人王郁才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然本
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各款所示情形,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前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先予說明。
㈡另聲請人雖具狀請求相對人王郁才給付工資,然聲請人於起
訴狀所為之訴之聲明係記載:「被告應於109年6月中旬至
8月份未給付薪資,知所以懇請起訴乙事」,未能具體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工資數額為何,另聲請人於起訴狀所附報價單為力矩工程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聲請人亦未說明此報價單與相對人之關係為何或欲證明何事。是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前述報價單與相對人之關係及待證事實,並附具證據到院。
㈢準此,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且本院前以多次
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