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宥銘

王宦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宥銘、王宦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 官葉詩佳

                    法 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