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淑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淑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民國10
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為30倍後,即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關於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乙節,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8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為竊盜之罪,本次又係犯同罪質之竊盜罪,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財,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情形,徒手竊取店家陳列之商品,所竊之物品亦非生活所必需,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統一發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頁),所造成實際之財產損失有限,犯後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自稱因沒有工作、要去日本找工作,沒有包包且經濟上也比較困難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末被告有犯罪所得即「旅行袋」1個(價值690元),因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應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本件若再依諭知沒收或追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088號被告梁淑玲女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巷○路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淑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11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PG美人網」高雄鳳山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機徒手竊取該店放置於騎樓前販售之「旅行袋」1個(價值新臺幣690元),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有人為梁淑玲兒子 林聖訓 )離開現場。嗣經該店店長 陳加馨 調閱店內錄影監視器畫面,始報警查獲。
二、案經陳加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梁淑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加馨於警詢中之證述;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檢察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