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劉長隸
陳玉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