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