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肆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柒角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