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一九號
原告台灣一川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魏嘉俐 律師 謝英士 律師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九十二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
張玲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