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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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錦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坤章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