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嘉鴻許敏滄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29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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