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川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貫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