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九號
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荃美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捌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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