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三號
原告 陳牡丹 (即祭祀公業 陳榮發 管理人)被告戊○○
庚○○己○○丁○○甲○○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