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坤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蔡如琪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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