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請人 彭文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鎰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依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向發
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僅得請求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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