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12號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之5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