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0號聲請人 劉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興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分別就每張本票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利
率具體明確填寫(附本院附表供聲請人填寫,又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號碼CH718530號本票,票面並未約定利率,依法僅得請求到期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如就上開本票利率請求更正,亦請一併具狀陳明及更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