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 蔡啟瑞
蔡張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卻未於起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即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