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