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第二十三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