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第二十三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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