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7號上訴人高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阿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訊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