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顏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