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小字第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馬小字第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小字第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7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順輝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
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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