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保証責任雲林縣丙○○○○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己○○、柯庚○○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