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張海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錦豐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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