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295號
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