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玉杉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0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